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后,因其他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未提起诉讼的安置补偿决定,是否可以一并审查处理?
为加强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2款、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原告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逐一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作出处理。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理征收实施过程中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需同时对相关补偿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第32条第3项的规定,该类行政赔偿案件认定房屋损失时需查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原告合法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因此,行政赔偿与补偿争议的事实紧密关联,两者不能截然分开。
第二,可以采用追加补偿主体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补偿问题的一并处理。在不违反管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向原告释明是否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原告同意的,可追加补偿主体为被告合并审理;原告不同意的,鉴于补偿主体可能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补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视情判决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在人民法院查明补偿主体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向原告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当事人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补偿主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当事人不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农村耕地上建的房屋,就一定是违建吗?耕地上建房子如何认定是否是违建,是如何判定的?
提示大家一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非常麻烦的,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
近期村里说要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当时被拆迁人没有额外的赔偿,只给1比1的进行房屋置换,这样合法吗?
所以棚户区改造没有补偿是不合法的。
此外,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果拆迁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常说的托底补偿是什么,托底保障的标准有哪些?
我家拆迁分了两套安置房,但是现在家里资金紧缺,想卖掉一套房缓解经济压力,但是又担心和正常房屋的规定不一样,就想知道二者有什么区别?我能把拆迁安置房卖掉吗?
我邻居一家十年前就搬到了城市生活,村子里的老房子也坍塌没法住人,后来跟他们商量好,把他们老房子拆了,占用他们的宅基地,给我家孩子当婚房。现在遇到了拆迁,拆迁补偿改归谁呀?
宅基地的申请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邻居一家虽然搬离了宅基地上房屋不在此生活,但他们的户口如果还在村集体的话,这块宅基地仍归邻居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分为宅基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仍在邻居名下,则宅基地补偿应当归邻居。而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您建造房屋自然也花费了成本,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归您。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这种情况下在建设房屋时,双方应当在书面协议明确落实房屋归属财产权益。涉及拆迁时,应由宅基地所有人与征收单位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后房屋所有人可依据书面财产协议向宅基地所有人追偿。
今年我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盖了间屋子,乡里说得给我拆了,没过几天就派了一些人到我们村里给拆了,他们做的合理吗?
家里的地闲着好多年没有耕种,已经荒废了,想开个农家乐,可以在自家农耕地里盖房子不?
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吗?
俺不想在城里待了,想回来在老家村西头那块麦地上盖一栋房子,但现在不让盖。我寻思着,和村里搞好关系,不让他们举报,偷偷盖起来,他们不知道,到最后不就行了吗?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地铁线路: 2号线北京站B(东北)口出,1号线C(西南)口出
公交线路: 1路、52路、142路8站北京站口东站下车;20路北京站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