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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房建好后,街道办单方面解除合同 乐祥立律师助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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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女士来自河北省保定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一套。后因某城市项目建设,需要大面积征地,吴女士所在的村庄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2016年8月,因拆迁补偿合理,吴女士爽快地跟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约定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房产拆迁补偿,且明确了置换房的房号。

2018年3月,拆迁安置房建成,就在吴女士一家准备搬进新房的时候,突然收到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是解除跟吴女士约定的搬迁补偿协议,落款是街道办事处。吴女士一字不落地看了两遍,确认是街道办欲强行自己解除补偿协议。眼看住新房的愿望化为泡影,吴女士火速赶到街道办事处讨要说法,却被工作人员敷衍,并强行赶了出来。

自己原来的老房子早已被拆,到手的新房却突然被解约,哭诉无门,吴女士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电话联系沟通后,吴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乐祥立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乐祥立律师介入后,迅速全面了解、分析案情。仔细阅读完街道办事处下发给吴女士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乐律师发现该通知书根本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可循,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吴女士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认定这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在乐律师的指导下,吴女士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辩称,被申请人跟申请人吴女士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是针对其名下的房屋拆迁置换订立的。但在2018年初,被申请人发现,吴女士名下的房屋建造年份不同,其中2006年建造的部分,不符合拆迁政策要求,因此其名下还迁楼房为不应该还迁的房屋。因此,决定解除《搬迁补偿协议》,并收回房屋。

对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乐祥立律师逐一进行反驳,并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对应的主体确实吴女士及其兄长两个主体,此行政行为明显属于不当行为。

【案件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了乐祥立律师的观点,作出撤销街道办事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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