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赵先生在湖北鄂州市承包土地经营养殖场,养殖场效益好,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因市重点工程需征地,赵先生虽不舍,但为大局签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预付部分款后赖账。后赵先生求助北京京云拆迁律师,律师赴湖北取证并提起诉讼。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无需向赵先生支付安置补偿金,且协议规定需审计评估报告并签正式补偿协议后支付剩余拆迁款。现评估报告已出具但审计未完,相关部门已履行目前义务,剩余需待审计及协议签订后继续,其并无违约责任。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案涉项目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由原告与区征收拆迁指挥部签订。指挥部作为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责任由市政府承担。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约定的“审计”为被告异议方式。评估公司由双方共同选定,依照《详细明细》评估,其报告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市政府无有效证据推翻,应尊重评估结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除和补偿详情见《详细明细》,包含83项内容,经指挥部确认,双方无异议。《评估报告》以这83项为依据,应予以认可。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市政府向赵先生支付房屋、地面附着物等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共计5804258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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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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