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吴某结婚后因为二人性格和生活差异巨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来二人自2017年10月起分居生活至今,陈女士为了解决家庭矛盾希望与吴某协商共同面对,但是吴某始终回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女士选择诉讼离婚。吴某自称居无定所,且并未居住在浦东区,在答辩期间,吴某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试图逃避现实。
胜诉过程
李洪朴律师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让诉讼正常合理得进行下去,李洪朴律师主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吴某自2007年9月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香楠路,但自2017年10月离开该处后无经常居住地,现以吴某某的户籍地上海市杨 浦区长阳路客堂确定管辖法院。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洪朴律师的主张,驳回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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