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购买的商铺一直未进行交付,京云张友伶律师团队介入后经过调查确定商铺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故提起诉讼,80名户业主均胜诉。在执行阶段也查封了开发商的房屋,保障执行款项的执行。
案件回顾:
虎某等80户业主与河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协议》与《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协议》,约定其购买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地下负一层A号商铺,并将商铺委托给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实施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委托期限为10年。
协议签订后,虎某等80户业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房款10余万元。
但河北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交房,虎某多次与之沟通,得到的是敷衍与推诿:“钱,我们不退,想要商铺,就等着”。虎某联合其他受害业主依法维权。
京云张友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河北某房地产公司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河北某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10万元×80户=800万元。
庭审时,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公司辩称:
1. 80户业主购买商铺属实,双方已签订协议,主张协议无效不能成立,涉案商铺属于地下商铺,本来就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即使协议无效理由成立,涉案商铺款项并非全部归我方所有,部分款项被北京某天房地产公司提走,我方只退还实际得到的房款。
京云张友伶律师团队提出,
被告辩称出售的商铺不需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收取房款,系违法,为无效合同。买卖协议无效,其附随的托管协议亦应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已经交付财产的,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
案件最终结果:
在京云张友伶律师团队的帮助下,80户业主均获得胜诉。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协议》、《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 10万元×80户=800万元。
法律咨询热线:138-1029-1697
2020-10-20
2020-10-16
2020-10-22
2020-10-20
2025-04-10
2025-03-31
2025-04-14
2025-04-17
2025-04-27
2025-04-25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地铁线路: 2号线北京站B(东北)口出,1号线C(西南)口出
公交线路: 1路、52路、142路8站北京站口东站下车;20路北京站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