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作为买受人于2018年8月30日与出卖人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购买棠府锦绣城项目预售许可证为101471号的房屋。
2021年1月7日,杨某向市监局提交《查处申请书》,申请其对棠府锦绣城项目房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21年2月1日,该市监局对在棠府锦绣城项目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宣传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杨某,2021年10月9日,市监局对杨某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杨某认为至今未收到被告回复,该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提起诉讼。
胜诉过程
李洪朴律师接受杨某委托后,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为该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李洪朴律师主张:首先,在通知收房时,当事人发现该项目房屋是商业、办公性质私自改变成公寓,出卖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
随即向该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棠府锦绣城项目房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回复。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杨某认为出卖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申请被告进行查处。市监局作出《处理结果告知书》,并未对杨某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洪朴律师的主张,认为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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