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代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成功为委托人朱先生撤销欺诈合同并争取到定金赔偿。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波折,最终在杨伟婷律师的专业推动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认定开发商隐瞒土地抵押事实构成违约,判决返还定金并支付赔偿款。此案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市场诚信的刚性约束。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4日,云南省大理市村民朱先生与大理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约书》,约定购买后者开发的文旅项目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85万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先生偶然得知案涉土地在签约时已设定抵押权,且抵押期限覆盖合同关键履行节点。这一发现犹如晴天霹雳——若土地抵押未解除,房屋产权登记将面临重大法律障碍。
朱先生随即与某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却遭对方拒绝。无奈之下,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公司构成欺诈。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判决撤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抵押权已于合同网签备案前解除,未实际影响购房者权益”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先生诉求。
面对二审败诉,朱先生陷入绝望。他辗转多家律所,却因案件涉及抵押权与合同效力交叉领域、法律适用争议大而屡遭婉拒。最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杨伟婷律师接手此案,决定为其申请再审。
律师风采
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开发商虽未如实披露土地抵押事实,但抵押权最终按期解除,如何界定其法律责任成为核心争议。杨伟婷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穿透式调查:调取土地抵押登记档案,锁定签约时抵押状态未解除的关键证据;同时梳理同类案例判决,构建“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与购房者知情权保护”的完整逻辑链。
在法律适用层面,杨伟婷律师突破传统认知,主张“欺诈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必要条件”,即使抵押权后续解除,开发商隐瞒行为仍构成欺诈。为夯实证据基础,她多次往返大理与北京,与当地规划部门、金融机构沟通,还原交易全貌。正是这种将法律论证与实务调查深度融合的专业能力,为案件逆转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庭审对决
再审法庭上,开发商坚持“土地抵押信息属公开登记内容,购房者未尽查询义务”的抗辩,并强调抵押权已按期解除,合同目的仍可实现。面对攻势,杨伟婷律师展开精准反击:她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直指“经营者对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负有主动披露义务”,购房者无义务成为不动产登记专家;同时提交同类案例判决书,证明“抵押状态持续期间,购房者产权风险始终存在,开发商隐瞒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
针对定金罚则适用争议,杨伟婷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87条,强调“开发商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合同被撤销,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认定开发商未履行诚信告知义务,判决撤销合同并责令退还185万定金。这场对决,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较量,更是对市场诚信底线的重申。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朱先生挽回经济损失,更向房地产市场释放强烈信号: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容逃避,购房者的知情权受法律刚性保护。杨伟婷律师以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务实的诉讼策略,成功破解“抵押权已解除是否免责”的争议,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标杆。正如判决所言:“法律维护的不仅是交易结果,更是市场主体的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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