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拆
政府严重违反行政比例原则,张友伶律师介入撤销强制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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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伶律师抓住本案要点,即某镇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了比例原则,充分衡量各方利益,积极维护委托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成功保护了委托人利益,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纠正。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在经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同意报建”意见后,建设房屋。张某某在合法建设区域内建设房屋外,在该区域外也建设了房屋。

2019年被告某镇政府通过留置送达形式送达《违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全部房屋。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向其上级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审理,维持了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张某某仍不服,遂委托张友伶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建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

【律师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系某集建字1988第19号、总字00114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土地,该证系由某县国土局签发,原告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其效力也并未因撤销和宣告无效而消灭;2004年,原告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某分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某规划局同意原告报批申请。

原告2004年自建房屋,直至2019年被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职能部门在涉案房屋建设时的执法失当、建成后的执法疏忽(或者说是一种不作为);综合考量建造时的规划要求及立法状况,原告在自家建造的房屋不可能为非法建筑物,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应受法律保护的,上述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其认定结果是错误的,处理决定亦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1、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南东违建处字〔2019〕100008号);

2、撤销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9〕106号);

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裁量行为应充分考虑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如果行政裁量行为未充分考虑行政后果以及该后果背后的利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被告某镇政府在涉案建筑物为可区分建筑物具备可分别执法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及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衡量规划影响、社会危害性与安居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居住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行为也应以人为本方能体现其正当性。由于涉案处理决定查明事实不清,处理明显不当,故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由于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明显不当,故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理的决定不当,也应一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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