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拆
居住的公产房被强拆0补偿,京云律师帮助委托人起诉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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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西省太原市的田小红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于2018年1月21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田小红与涉案房屋被拆除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田小红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起诉。田小红不服,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一审法院认定不当为由,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在京云律师罗红的代理下,迎来了胜诉。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为西峪煤矿的公产房,用于在西峪煤矿服刑的老残人员临时居住。1998年田小红的丈夫作为老残队成员去世后,西峪煤矿将遗属田小红安排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2017年1月某街办书记曾向田小红表示其所在房屋已被政府征收,用于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但某街道办事处没有与田小红进行正常的协商且未出具任何合法文件。2018年8月16日某街办带人将田小红强行带到流水山庄宾馆的房间,将田小红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对田小红造成身体伤害。

田小红委托当地律所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田小红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田小红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京云律师发现在街道办事处未向田小红出示任何拆除房屋的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将田小红的房屋暴力拆除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律师风采

二审法庭上,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田小红主体不适格,案涉房屋为西峪煤矿的公产房,用于在西峪煤矿服刑的老残人员临时居住,田小红不属于老残队人员,案涉房屋所属土地原为国家划拨用地,在转为出让用地后已经通过公开拍卖的程序,出让给山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田小红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主体。二、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西峪煤矿已经就房屋的拆迁签订了易地安置补偿协议,案涉房屋的拆除不存在强拆

针对街道办事处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田小红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田小红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田小红起诉本案主体适格。

其次,基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房屋征收、强制拆迁等法定职权,对合法建筑的拆迁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田小红提交的强拆现场照片,能够初步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另外,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本案中在强拆前无任何单位向田小红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及危房通知等法律文书。

参考(2018)最高法行再59号《行政裁定书》,在强制拆除前没有作出并向田小红送达限期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强制拆除时田小红虽然在强制拆除现场但无法识别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人员身份,强制拆除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制拆除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谁是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强拆后也无任何主体主动承担强拆责任,田小红可选择一个或多个被告起诉。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将田小红带流水山庄宾馆后,田小红所住房屋被强拆。田小红以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再审时,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辩护意见,由于本案存在争议,所以此案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确认某街办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判令某街道办事处采取补救措施。

面对田小红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京云律师准确找到相关部门强拆房屋行为的违法之处,维护了田小红的合法权益。后续,京云律师将继续代理委托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全方位维权。(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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