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袁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某街道居民,他与哥哥自1998年以前自建房屋200多平米居住至今。2020年4月,袁先生突然收到街道办的告知,他们家的房屋纳入街道办城中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袁先生未与街道办达成补偿协议书。
2021 年 2 月 2 日,街道办在没有任何通知及没有与袁先生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对袁先生家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除。由于事发突然,袁先生家的家具、电器等各类生活用品及其他家庭财产等仍在屋内,被掩埋在废墟中全部损毁,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袁先生家的合法权益。
袁先生有冤难伸,几经周折,联系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京云律师张友伶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了确保庭审一举胜诉,张友伶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接受袁先生的委托后,全面挖掘证据,并在庭审中将证据与事实、理论融合,直击对方要害。
庭审中被告辩称:
经测绘、调查,涉案房屋建设时间在 1998 年之后, 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建筑物应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案涉建筑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属于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辩称,张友伶律师援引法律,有力地回应道:
违建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而被告街道办在职能部门没有作出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即 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在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等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即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随即,张友伶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口簿,证明原 告家庭人员情况,原告户均为黄屿村村民。
2、测量成果报告书,证明原告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委托鉴定机构对自有房屋面积、四至范围、坐落位置、被强拆前现状 进行确认。
3、《关于印发〈某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实施 细则〉的通知》),证明原告袁先生房屋已被纳 入征收项目,应当适用征收程序,现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4、照片 7 张,证明被告违法组织人 员将原告房屋违法强拆,致使原告房屋内财产及物品被埋在废墟 之中,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
张友伶律师提交的一项项证据环环相扣,陈述的法理逻辑清晰,有力驳斥了被告街道办观点,直指强拆的违法之处。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张友伶律师的部分意见,对确认街道办实施拆除袁先生先生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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