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征拆
房屋认定“违建”一审败诉,张友伶、李洪朴律师介入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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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的黄先生在自家所处的城区街道建了一处房屋,被认定违建,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黄先生5日之内拆除,否则实施强拆。黄先生觉得《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黄先生的起诉。

黄先生有理难辨,向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云律师深挖证据、参与出庭,最终代理本案逆势翻盘,获得市中院的胜诉。

房屋认定违建 一审法院败诉

2011年8月,黄先生家突然闯进一群人,他们自称是测绘公司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要对黄先生家的房屋进行测绘。前几天黄先生在弄堂里,听到街坊邻居在讨论他们这条街被划入征收范围了,也没个准信。

一晃七八年过去了,2018年的某一天,黄先生看到自家门上贴了一张通告,要求黄先生带着资料到执法局进行谈话。黄先生来到了执法局,发现自家的房屋80多平方米没有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法建筑,执法局限黄先生5日之内拆除。

突如其来的厄运让黄先生难以接受,他委托当地律师向法院提起《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违法诉讼。

然而被告相关部门在庭审中抗辩:

1、当地执法局对涉案建筑是否存在违法建筑具有调查、认定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的法定职权。原告提出当地执法局无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与法不符;

2、涉案房屋扩建未取得“二证一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属于违章建筑;

3、被告依据《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成区、在建区和代建区,妨碍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违法建筑,包括城市建设、旧村改造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区域内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一律拆除。

为证明程序合法性,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区住建局的4份《文件送达证》,以证明因黄先生拒绝签收文件,住建局工作人员采取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的方式,向黄先生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文件。

黄先生不仅从未见过上述文件,而且根据律师调查得知,工作人员送达文件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处,亦不符合现场检查的程序要求。但一审法院却以黄先生已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且被诉限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仅程序问题稍有瑕疵,执法局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即可。

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起诉,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委托京云二审 终获逆势翻盘

败诉使黄先生心理蒙受巨大的阴影,自己居住多年房屋竟然被认定为违建,他无法接受败诉的局面,必须上诉。黄先生经过多方打听,联系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京云张友伶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申请启动二审程序,案件开始峰回路转。

专业的律师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更具备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能力。

京云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严重影响审判结果。鉴于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不容丝毫闪失,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张友伶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黄先生全面挖掘证据,并在庭审中将证据与事实、理论融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审法庭上,京云律师诉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被上诉人在检查勘验时并未通知上诉人,也未以留置形式送达谈话通知书。

2、上诉人房屋均建于2000年以前,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建设于2000段和2000后。

3、上诉人房屋未经任何评估机构详细测量,也从未有评估人员通知或入室测量评估,评估报告上的测量面积无任何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法律、法规证明其获得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对涉案建筑具有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温州市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市级行使,且涉案违法建筑的处置职权归属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被上诉人作为区执法局,不具备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

3、涉案房屋在被诉限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征收部门的面积认定,其中有证部分和无证部分应当在征收补偿中一并解决。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房屋,目的不正当,属于滥用职权。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律程序,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被上诉人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上诉人均未签字确认,甚至对此不知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现场勘验。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一审法院认为属于程序瑕疵,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再审法庭上,京云律师提交的一项项证据环环相扣,陈述的法理逻辑清晰,有力驳斥了拆迁部门观点,直指一审判决不当之处。

最终,再审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重新调查认定后,认为强拆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温州市某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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