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先生,贵州毕节人,世代居此。由于他的自建房屋未办证件。7月18日,乡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他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拆,并告知可行政复议或诉讼。刘先生未拆,乡政府直接拆除其房屋。刘先生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乡政府称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认定原告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拆除房屋合法合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反驳乡政府,指出:
1.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该公告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三个月,告知期限错误,应为六个月。
2. 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原告仍在法定起诉期内,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
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乡政府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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