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末,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自命为“城中村”改造活动的拆迁人,启动了村里的综合开发建设。抵不住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软硬兼施的综合攻势,村里大部分人都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了房屋。不过李先生以及另外九户该村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并且拆迁办没有依法公布相关拆迁文件,拒绝签订协议并委托拆迁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认为该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应按照国有土地拆迁来进行补偿;但拆迁方却走起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路线,按照地方政府出台的土政策自行确定拆迁程序、补偿标准。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村委会等部门是协助政府进行该活动的部门,它既不具有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市县人民政府确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不得主导征收补偿活动。 最终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为李先生及另外九户正确到了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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