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非所问,张友伶律师介入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要求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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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李某某委托,就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答非所问”的依申请信息公开事实,积极维护委托人利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最终使得原告利益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原告李某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某街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街办西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某某(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

2019年8月19日,被告某街办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我机关并非西宋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信息的制作和保存部门。您申请的信息在我单位不存在。"同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原告方。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原告为某街道某村村民,原告家庭依法获得某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宗,用于铸造厂生产经营。

因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原告家庭上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已经被拆除。为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2019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收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在被告单位不存在,无法提供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属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征收补偿职责,所申请信息为其依职权应当制作并保存的信息。

被告不予公开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申请的某街道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某某(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信息予以公开。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之规定,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作出相应的答复。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李某某(西宋铸造厂)房屋的评估报告,而被告答复的却是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铸造厂等安置补偿协议的信息在被告单位不存在,明显答非所问,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答复。被告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非所问,张友伶律师介入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要求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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