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6日,被告蔡某与被告某房管局签订《经营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某房管局将位于高铁商业安置区的房屋调换给被告蔡某,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搬家费、奖励费等条款。
2014年9月20日,被告蔡某将上述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代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所有拆迁安置费自2015年5月1日归原告所有。2017年底案涉房屋竣工,原告代某支付购房款后,多次要求被告蔡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蔡某非但不配合,还拒不支付原告代某拆迁安置费。
无奈之下,原告代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将被告蔡某及被告某房管局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被告蔡某辩称:房屋买卖属实,但是案涉房屋不能过户,不是我们造成的,因为出售房屋之前,已经跟原告代某去房管局问过,其工作人员称拆迁房屋不能过户,我们和原告只能先签订买卖协议,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房管局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理由如下:
1、房管局并非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代某起诉房管局没有法律依据;
2、原告代某与房管局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代某要求房管局支付拆迁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代某与被告蔡某并没有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管局没有主动协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原告代某与被告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并无争议,且被告某房管局在与被告蔡某签订《经营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安置房交付后房产证由其协助办理,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其辩称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是民事诉讼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经过一番辩论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热线:138-1029-1697
2020-12-08
2025-04-25
2025-04-17
2025-04-14
2025-04-24
2025-04-27
2025-04-17
2025-04-27
2025-04-15
2025-04-25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地铁线路: 2号线北京站B(东北)口出,1号线C(西南)口出
公交线路: 1路、52路、142路8站北京站口东站下车;20路北京站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