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8万,买了1.8亩地,签完合同,付过款后,发现买的土地不合法怎么办?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出让土地合同纠纷案,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要回了68万土地出让款及以出让款为基数所产生的利息。
2013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益木社(被告名下)的1.83亩土地转让给原告,土地转让价为每亩地370.600.00元,合计 680.977.00 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现金支付 50.000.00 元,2013 年9月 12 日、11月 18 日经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00元、580.977.00 元)。
2013年11月18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土地款总款收条》,确认其收到原告土地款共计680.977.00 元。
后原告发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出让款,被告拒绝返还,原告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指派刘建华律师、罗雅璇律师承办该案。
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介入该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于违法买卖土地行为。京云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形成代理方案,接受原告委托后,将被告诉讼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双方的协议已经作废,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土地属性双方是清楚的。2013 年,在本地涉及土地转让是普遍存在的,2016年涉案土地被拆迁征用,相关的赔偿已经被原告取得,案涉土地已经灭失,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案涉土地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益木社,原告并非该村民小组成员,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也未能证实原告及被告依法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故,原、被告于 2013年9月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违法买卖土地行为,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全部土地转让款并支付利息。
胜诉判决
京云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搜集到的证据,有理有据的陈述赢得了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书》无效。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 680.977.00 元并支付利息(以680.977.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律咨询热线:138-1029-1697
2020-12-08
2025-04-25
2025-04-17
2025-04-14
2025-04-24
2025-04-27
2025-04-17
2025-04-27
2025-04-15
2025-04-25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地铁线路: 2号线北京站B(东北)口出,1号线C(西南)口出
公交线路: 1路、52路、142路8站北京站口东站下车;20路北京站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