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要义,是保障每一位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一方擅自侵害。然而在福建省某市,77岁的苏梅老人却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丈夫去世后,她在征收方的诱导下,独自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此举直接导致其四名子女的合法继承权益被严重侵害。危急时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上海分所李洪朴律师挺身而出,全程专业代理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当庭宣判: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重大合法损失。
案情简介:七旬老人被诱导签约,维权之路屡屡受阻
苏梅老人今年77岁,与丈夫张栋(2020年5月去世)共同拥有一套位于福建省某市某镇某糖厂宿舍楼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张栋名下,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作为房屋的共同权利人,苏梅与四名子女均依法享有该房屋的相关权益,包括征收补偿权益。
2023年4月9日,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苏梅老人名下的这套房屋被正式纳入征收范围。令人意外的是,2023年4月21日,市自然资源局在未征得苏梅老人四名子女同意、未要求苏梅提供任何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径直与苏梅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完全无视了其他四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签约后,苏梅老人心生疑虑,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申请查阅该份征收补偿协议书,却屡屡遭到拒绝。街道办事处先是以“协议书尚未正式生效”为由推诿,后续又答复“未保存协议书原件,该信息不存在”;市自然资源局也以同样的口径回复“查无该协议书事项的政府信息”。这种刻意隐瞒的行为,让苏梅老人陷入了被动,直至2024年8月,在另一起相关诉讼中,苏梅老人才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第一次看到了这份自己签字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得知真相后,苏梅老人明确意识到,该协议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严重侵犯了其家庭的整体征收补偿利益。为了维护自己和四名子女的合法权益,苏梅老人果断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征收补偿协议。
律师风采:精准破局,层层驳斥,筑牢胜诉根基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实则涉及多个复杂的法律关键点: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生效?苏梅老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苏梅老人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案涉协议究竟属于可撤销情形,还是自始无效?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也考验着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
接手案件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上海分所李洪朴律师迅速投入工作,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时间线,逐一对接相关部门,收集到了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局多次出具的告知书、答复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苏梅老人直至2024年8月才真正知晓协议具体内容,以此为基础,明确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尚未届满,为案件维权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庭审中,面对市自然资源局的层层抗辩,张友伶、李洪朴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逐一予以有力回击,精准破解对方的辩护漏洞:
针对被告主张“协议已成立并生效”的抗辩,律师指出,虽然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被告市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9月出具的官方告知书中,明确承认“协议书尚未正式生效”,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足以说明被告自身也认可协议未生效的事实,其抗辩主张不应被法院采信。
针对被告提出“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2023年4月21日签约之日起算”的观点,律师用充分的证据说话:苏梅老人在签约后,多次主动申请查阅协议却被拒绝,被告及相关部门始终以“协议未生效”“协议原件不存在”“查无此信息”为由推诿,苏梅老人基于对政府机关的合理信赖,有充分理由相信协议尚未生效,无法知晓自己的权益已被侵害。因此,苏梅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间,应从2024年8月首次看到协议复印件时起算,撤销权并未消灭。
针对被告辩称“苏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律师明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栋名下,张栋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作为遗产,依法由苏梅及四名子女共同共有。苏梅作为共同共有人之一,有权就侵害共有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完全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最关键的是,两位律师在诉讼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核心实质,跳出了“撤销协议”的常规思路,直指协议无效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苏梅老人在未获得其他四名子女授权、未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协议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而非单纯的可撤销。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彻底扭转了案件走向,为最终胜诉筑牢了根基。
庭审结果:二审终审宣判,协议无效,权益得以挽回
本案经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撤销案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试图推翻一审结果,维持原协议效力。
二审庭审中,张友伶、李洪朴律师再次清晰阐述核心观点,提交关键证据,进一步论证案涉协议无效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该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二、确认苏梅与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二审判决的作出,意味着苏梅老人及其四名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护,这场历时许久的维权之战,最终以当事人胜诉告终,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征收维权需警惕,这四点至关重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涉及共有权人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协议效力认定等多个常见法律问题。结合本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李洪朴律师特别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务必注意以下四点,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第一,征收补偿协议必须与全体权利人签订。若被征收房屋存在多名共有权人(包括继承发生后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征收部门应当与全体权利人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者要求签约人提供其他全体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仅与其中一名权利人签约,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且未获得追认的,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保障全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信息不公开不能成为阻却维权的障碍。本案中,征收方及相关部门多次以“协议未生效”“信息不存在”等理由,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征收补偿协议,试图拖延维权时效、逃避责任。但法律明确保护权利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当事人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知晓真实维权事由的时间,才是撤销权、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不会因征收方的刻意隐瞒而丧失维权权利。
第三,明确协议“无效”与“可撤销”的核心区别。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而可撤销协议需要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律师精准把握协议“无效”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维权结果,避免了因除斥期间问题导致维权失败。
第四,遇到征收补偿纠纷,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实体法律规定,且征收方往往具备较强的专业优势,普通被征收人难以独自厘清法律关系、收集关键证据、制定最优维权策略。专业的征收维权律师能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识别征收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当事人规避风险、收集证据、高效维权,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苏梅老人一家挽回了重大合法利益,也再次彰显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专业实力和责任担当。未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坚守法律底线,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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