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杭州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假离婚”购房引发的财产纠纷案。陈某与张某为获取购房资格,办理离婚登记后以陈某名义购买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复婚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再次离婚,张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陈某个人所有,但需补偿张某复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62万元。这一案例折射出“假离婚”购房背后的法律风险: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归属可能彻底改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与最新法律,解析假离婚购房的财产认定规则。
一、法律视角:“假离婚”不存在,婚姻关系真实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不承认“假离婚”概念。离婚后,双方经济独立,购房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房产归属需依据以下规则判定:
登记原则: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归谁所有。若离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出资来源:若购房款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前存款),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能主张债权。例如,陈某用离婚前夫妻共同存款支付首付,张某可要求返还其份额。
书面协议: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但需注意,协议需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规),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司法实践:举证责任决定案件走向
在“假离婚”纠纷中,主张存在虚假合意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以杭州案例为例:
原告主张:张某称离婚是为购房,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抗辩:陈某提供离婚协议、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房产为个人财产。
法院认定:张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如离婚后签署的财产约定、通信记录),且陈某作为法律从业者,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故认定离婚真实有效。
关键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离婚登记的行政效力为准,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否则难以推翻离婚协议。
三、风险防范:三招规避假离婚购房陷阱
谨慎评估政策风险
部分城市对离婚后购房有严格限制(如离婚1年内购房按原家庭套数计算)。若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资格丧失,可能引发连锁纠纷。例如,2025年上海出台新规,离婚3年内购房需核查原家庭房产,假离婚购房者可能面临高额税费。
明确财产约定并公证
若双方坚持“假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约定房产归属及补偿方案。例如,可约定“房产暂登记在一方名下,复婚后转为共同财产”,并明确违约责任。
保留出资证据
购房款若涉及共同财产,需保留转账记录、资金来源证明。例如,用离婚前存款支付首付时,可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归属,避免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特殊情形:复婚后房产性质变化
若离婚后购房,复婚前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购房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需补偿另一方。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购房总价共同还贷本息×房屋现值×50%
例如,陈某购房总价500万元,复婚后共同还贷100万元,房屋现值800万元,则需补偿张某:
500100×800×50%=80万元
(注: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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