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署夫妻名却由父母出资,产权归属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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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家庭房产纠纷案。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中600万元由张先生父母出资,剩余200万元由夫妻共同贷款偿还。离婚时,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张先生则认为父母出资部分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先生父母出资部分按75%比例优先补偿,剩余部分均等分割。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的广泛讨论。

案例分析:出资性质与产权认定的法律逻辑

案例一: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双方名下

2025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王先生父母全额出资600万元购房,房产证登记在王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名下。离婚时,陈女士主张均等分割,王先生则以“父母赠与个人”为由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共同财产,判决均等分割。此案明确:父母全额出资但登记双方名下,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二:父母部分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2025年10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赵先生父母出资400万元支付首付,房产证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剩余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妻子孙女士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首付部分为赵先生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判决赵先生补偿孙女士共同还贷本金及增值的50%。此案体现:部分出资登记一方名下,需区分出资与还贷性质

案例三:父母出资明确约定赠与一方

2025年9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周先生父母出资500万元购房,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仅赠与周先生个人”,房产证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离婚时,妻子吴女士主张分割房产,法院依据赠与协议认定房产为周先生个人财产,驳回吴女士诉求。此案强调:书面约定可突破法定产权认定规则

最新法律法规解读:产权归属的法定框架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需分情况讨论: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

登记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登记一方名下:原则上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但若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赠与双方(如口头约定、共同签字等),可能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

登记一方名下: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登记双方名下:无论出资比例,均按共同财产处理,但分割时可考虑出资贡献调整比例。

书面约定的效力

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仅赠与一方”的,房产属个人财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夫妻间书面约定房产归属的,按约定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实操建议:如何规避产权纠纷风险?

明确出资性质

父母出资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注明“仅赠与一方”或“赠与双方”,避免口头约定。

保留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用途。

规范产权登记

若希望房产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若为共同财产,登记双方名下。

避免“假登记真约定”行为(如登记一方名下但口头约定为共同财产),此类约定在诉讼中可能因证据不足被否定。

离婚分割时的补偿计算

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金额=共同还贷本金×(房产现值÷购房总价)。

增值部分:补偿金额=共同还贷本金×(房产增值率÷2),其中增值率=(现值-购房总价)÷购房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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