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建筑上存在哪些相应的权力”法律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违章建筑上存在哪些相应的权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当事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虽然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但当事人对其建筑材料还是有所有权的,无论是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还是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还是归当事人所有的。若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决定没收的,此时没收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建筑物,但所涉及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当事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事实状态上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
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里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法权,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占有而派生出来的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实上的使用和收益。当然这种使用和收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与合法房产的使用和收益是有区别的,但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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