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本来是经过之前的劳动和奋斗可以打的一个大boss,但是却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比如:烂尾楼、商品房延期交房、商品房延期办证、房屋质量问题、商品房虚假宣传……导致这个怪打不下来了。可想而知我们的心情糟透了!今天就说说商品房交付要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交付条件
第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具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基础生活设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六款: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从日常生活经验上来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备基础生活设施,就不能正常使用,也到不到买受人买房的使用目的。
除去上述的条件外,有些地方性法规跟政府规章也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但是这些规定不能违法上位法的规定适用。
如果达不到交房条件我们可以拒绝收房
在现实中,当开发商通知我们去收房的时候,我们内心其实是迷茫的,因为不知道应该做些什么,其实我们去收房的时候是有指南的,那就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我们只要参照这些就可以,上面写明的事项都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事项以及出现问题后的救济方式。
如果再达不到交付的情况下收房了,也不要担心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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