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天津市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补偿安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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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安置范围,细化了安置方式及标准,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及责任部门、程序、方式及标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等。

一是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程序。明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并规定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明确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包括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内容,并对方案公告作出规定。明确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应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基础上,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明确区政府应在申报用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协议的,区政府要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是关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三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区分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两种情况,分别明确了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中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的具体要求。

三是关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明确被征收人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照协议约定腾退土地和房屋,经区政府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规范各区政府在开展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秩序,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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