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房屋拆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注意哪些?
早些年因上学把户口从农村迁出,现在为城市户口,可以继承父母农村的土地吗?
我家是陕西省西安的,城里有一套房子在父亲名下,请问父亲前不久去世了,母亲还健在。房子过户给别人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过户常见处理方式为办理户主变更。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依据,如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前往派出所办理。
房子过户需办户主变更。操作如下:
1. 准备直系亲属申请、死亡证明;
2. 若房屋所有权转移,还需房产证;
3. 携带所有材料至当地派出所办理变更。
母亲去世留下了15万元及一套房屋,这些遗产应该怎么分?她去世时已离婚,有两个孩子,大的孩子已经满19岁,小的孩子跟着前夫,年龄为8岁。外公和外婆都已70岁,外婆的身体不是很好
当事人诉请行政机关履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出具会议纪要将涉案房屋调整出征收范围,该会议纪要能否作为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合法依据?
行政机关的补偿职责源自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至第13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者废止。仅通过会议纪要方式直接变更乃至替代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履行补偿职责。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会议纪要后,又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征收范围的决定,当事人在此情形下可针对变更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前期已经立案审理的履行补偿职责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的精神,酌定是否适于合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会议纪要的证明力,除了在审查变更决定时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评价外,在有关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诉讼中,还要考虑是否存在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如当事人的房屋先被纳入征收范围,相邻房屋已作出补偿且被拆除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考虑拆除相邻房屋时,是否对当事人房屋的居住及经营环境造成损害;如果行政机关其后基于复杂因素又以会议纪要方式将当事人房屋调整出征收范围,则因先行行为可能导致会议纪要本身的合法性难以成立,当事人有选择征收补偿或者侵权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评估时点,当事人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明显不合理时,应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19条第1款规定的“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旨在兜底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通过补偿款购买类似的房产,加上其他补助和奖励措施,使其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在行政机关明显迟延履行补偿义务,且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评估时点无法弥补当事人合法损失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合理调整评估时点。
第一,评估时点原则上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点距离前者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视为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补偿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违反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款、周转用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一般不能认定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补偿义务。
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并调整评估时点,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超出合理期间迟延履行补偿义务,二是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评估时点导致无法弥补当事人的合法损失。一般而言,评估时点与评估价格不宜轻易变更,更多情况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利息利率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通过支付利息等方式实现公平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后,因其他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未提起诉讼的安置补偿决定,是否可以一并审查处理?
为加强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当事人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2款、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原告同时针对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逐一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合并审理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可以依法合并审理;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作出处理。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审理征收实施过程中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需同时对相关补偿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第32条第3项的规定,该类行政赔偿案件认定房屋损失时需查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原告合法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因此,行政赔偿与补偿争议的事实紧密关联,两者不能截然分开。
第二,可以采用追加补偿主体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补偿问题的一并处理。在不违反管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向原告释明是否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原告同意的,可追加补偿主体为被告合并审理;原告不同意的,鉴于补偿主体可能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补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视情判决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在人民法院查明补偿主体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向原告释明是否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责任。当事人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补偿主体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当事人不增加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农村耕地上建的房屋,就一定是违建吗?耕地上建房子如何认定是否是违建,是如何判定的?
提示大家一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非常麻烦的,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
近期村里说要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当时被拆迁人没有额外的赔偿,只给1比1的进行房屋置换,这样合法吗?
所以棚户区改造没有补偿是不合法的。
此外,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果拆迁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常说的托底补偿是什么,托底保障的标准有哪些?
我家拆迁分了两套安置房,但是现在家里资金紧缺,想卖掉一套房缓解经济压力,但是又担心和正常房屋的规定不一样,就想知道二者有什么区别?我能把拆迁安置房卖掉吗?
我邻居一家十年前就搬到了城市生活,村子里的老房子也坍塌没法住人,后来跟他们商量好,把他们老房子拆了,占用他们的宅基地,给我家孩子当婚房。现在遇到了拆迁,拆迁补偿改归谁呀?
宅基地的申请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邻居一家虽然搬离了宅基地上房屋不在此生活,但他们的户口如果还在村集体的话,这块宅基地仍归邻居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分为宅基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仍在邻居名下,则宅基地补偿应当归邻居。而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您建造房屋自然也花费了成本,因此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归您。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这种情况下在建设房屋时,双方应当在书面协议明确落实房屋归属财产权益。涉及拆迁时,应由宅基地所有人与征收单位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后房屋所有人可依据书面财产协议向宅基地所有人追偿。
今年我在自己家的承包地上盖了间屋子,乡里说得给我拆了,没过几天就派了一些人到我们村里给拆了,他们做的合理吗?
家里的地闲着好多年没有耕种,已经荒废了,想开个农家乐,可以在自家农耕地里盖房子不?
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吗?
俺不想在城里待了,想回来在老家村西头那块麦地上盖一栋房子,但现在不让盖。我寻思着,和村里搞好关系,不让他们举报,偷偷盖起来,他们不知道,到最后不就行了吗?
尊敬的领导,您好。去年我写信问张大郢何时拆迁,您回复2020年会征迁。但今年一直还没接到明确通知,也不知何时动工,居住环境很恶劣,上次大水,差点被淹。所以请问具体是什么时间会拆迁呢?何时动工?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我们村山林被征收补偿费归谁所有,这些林木属于村集体的,我们村的村民能够得到补偿费吗?
我家的厂房是生成橡胶手套的,前段时间有几个人来我们的厂子里说我家厂房不符合环保,要我们把生产厂房关停搬迁,他们以环保关停说法要拆除我们家的厂房,所以给很少的补偿,我们该怎么办,怎么争取合理的补偿?
律师您好,我在安徽农村有一套房子,现在要拆迁了,想咨询一下,农村的拆迁政策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农村老房子多年失修倒了,想在宅基地上重建。新建房屋要做哪些?房面积是根据土地证上的核定使用面积还是主房的面积?
父母留下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房子年久失修,去年我自己出钱重新翻建了房子,但是后来哥哥说这个宅基地也有他的份,现在要和我争夺怎么办?
我们现在正在闹离婚,现在家里的房子拆迁款快要下来了,我想问一下京云律师,这种情况下拆迁款应该怎么分配,房子是祖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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