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搬迁
广州厂房被强制拆迁,企业主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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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某五金加工厂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区城管部门认定为违建并强制拆除。强拆当天,执法人员未出示书面决定,也未清点屋内设备,导致价值800万元的精密机床、200吨原材料及客户订单合同全部损毁。这一事件暴露出行政机关“以拆违代拆迁”的执法乱象,更让企业主陷入“厂房被拆、补偿无门”的绝境。本文将结合广州最新政策与司法实践,为企业主提供系统性维权指南。

一、违建认定的“三重合法性审查”

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建认定需满足程序、实体、证据三重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必须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立案调查,制作《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笔录》,并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某电子厂案例中,执法部门仅凭卫星影像即认定违建,法院以“未履行现场勘验程序”撤销行政处罚。

实体合法性:需区分“可改正违建”与“必须拆除违建”。广州中院2025年判决显示,某企业厂房因超建部分未影响规划实施,法院判决允许补办手续而非强制拆除。

证据合法性:行政机关需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等原始文件。某汽配厂案例中,执法部门无法出示1990年前建厂的历史档案,法院认定违建认定无效。

企业自查清单:

核查行政机关是否出示《调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要求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对厂房建设时间、规划用途进行公证存证。

二、强拆程序的“五大致命瑕疵”

即使厂房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仍需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决定—执行”三步程序:

催告阶段:必须书面告知企业自行拆除期限及救济途径。2025年番禺区某执法局因未送达催告书被判程序违法。

强制执行决定:需载明行政机关名称、执行依据及企业复议诉讼权。某区综合执法局因决定书未加盖公章被撤销。

执行主体合法性:乡镇政府、街道办无权直接强拆,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增城区某征收中心因越权强拆被判赔偿企业停产损失287万元。

物品清点公证:强制拆除前必须对屋内物品制作清单并公证。某服装厂案例中,因执法部门未清点3000件成品服装,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赔偿48万元。

应急通道保障:拆除过程中需预留安全出口。2025年黄埔区某强拆现场因堵塞消防通道,导致企业主受伤,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30%赔偿责任。

现场应对策略:

用手机全程录像,重点拍摄执法人员工号、车辆牌照及物品损毁情况;

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出具《接处警回执》;

强制拆除后7日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执法卷宗核查程序瑕疵。

三、行政赔偿与补偿的“双轨救济路径”

行政赔偿诉讼:针对强拆行为本身违法性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直接损失:设备残值、原材料毁损(需提供采购发票);

间接损失:停产期间员工工资、订单违约金(需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信赖利益损失:招商引资企业因政府承诺产生的投入(如某生态园获赔土地平整费用156万元)。

补偿协商机制:若厂房因公共利益征收被“误拆”,企业仍可主张补偿:

依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补偿标准应参照周边同类厂房市场价;

某制造企业通过协商获赔搬迁过渡费及新厂址选址支持;

临时安置费按企业员工人数计算,某企业获赔3个月员工社保费用。

证据固定要点:

对厂房结构、装修、设备进行公证存证;

保留近三年纳税证明、水电费单据等经营证据;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

四、广州特色维权渠道

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理机制:根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由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联合调解。

司法强拆审查标准:广州中院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类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律师调解前置程序:2025年广州法院推行“强制执行案件律师调解全覆盖”,企业可申请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通过律师调解化解纠纷。

结语

在广州“依法征收、净地出让”的新模式下,企业主需摒弃“息事宁人”心态,运用法律武器构建防御体系。通过程序合法性审查、证据固定及多渠道救济,企业完全可能实现从“被动拆除”到“主动博弈”的转变。某汽配厂案例显示,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媒体监督,最终获赔1200万元,并推动政府修订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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