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广州城市更新进程加速,因拆迁补偿款未及时到位引发的纠纷频发。例如,2024年广州市越秀区某旧城改造项目中,某企业主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款逾期14个月未到账,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最终通过行政诉讼追回款项。此类案例暴露出部分拆迁项目存在资金监管漏洞、协议履行监督缺失等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解析被拆迁人的维权路径,结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最新法规,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逾期未兑现的典型争议
案例一:越秀区某企业厂房拆迁纠纷
某企业厂房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12月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于协议生效后60日内支付。然而,截至2025年2月,企业仍未收到款项。经调查发现,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通过向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发现该项目未设立专户存储,违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补偿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最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征收部门限期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案例二:天河区某住宅拆迁安置房交付延迟
某居民住宅因旧城改造被征收,2024年3月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约定12个月内交付安置房。然而,截至2025年6月,安置房仍未建成。居民发现,征收部门未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拆迁前提供两处以上产权自有的安置用房供选择,且未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导致安置房建设进度滞后。居民通过行政复议要求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并支付临时安置费,最终获得支持。
最新法律法规解析
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条款。若征收部门未履行协议,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应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结清差价。
行政监督与救济途径
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信息公开:向征收部门申请公开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安置房建设进度等信息。
行政复议:对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条: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协议应公证。
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
若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逾期利息。此外,若征收部门存在恶意拖延,可主张违约金。
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等。
维权步骤与建议
核查协议与资金监管
检查补偿协议是否明确支付期限,并要求征收部门提供补偿资金专户存储证明。若发现资金挪用,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
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信息公开申请: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补偿资金使用明细、安置房建设规划等。
行政复议:若征收部门拒绝履行协议,可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复议未果的,可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证据清单:补偿协议、沟通记录、信息公开答复、资金监管凭证等。
诉讼要点:主张征收部门违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房屋拆迁临时安置与过渡期保障
若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房或周转用房,可依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支付临时安置费。
结语
广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逾期未兑现的问题,本质上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被拆迁人应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结合《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建议征收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完善协议履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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