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方案。其中存在不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规定,比如有些地方将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就定为“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排除了很多应当受到安置的人口,比如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刘庄的刘女士,就因为外出打工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没有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就被排除在安置对象范围之外。
在2011年初,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烈山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刘女士所在的古饶镇刘庄因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需要,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刘女士是该村村民,于1969年12月出生于平山村××自然村,1993年出嫁至古饶镇况楼村陈路口庄,其离婚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长期外出打工。1996年刘庄生产队调整土地时,刘女士的承包地全部被收回。自1996年后,刘女士未在刘庄村正常居住生活,在该村无房产和土地。2012年12月,淮北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刘女士基本情况后,于2013年11月5日为刘女士补办了户籍。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烈山区政府受淮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对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工作。该区域的补偿标准和方案是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淮政办[2011]19号)及《附件》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被安置对象是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因刘女士户籍于2013年11月5日才补办登记入户,在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刘某某还不属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在该村既无房产又无承包地,不能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刘女士最终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该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确实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重大权益的事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本人,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该意见虽然不是行政法规,但其宗旨明确传递出,不能因为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没有“常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附件》中,已将“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以及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纳入了核查人口的范围,而把合法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显属同等情形区别对待,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刘女士应当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待遇。
“公平平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拆迁补偿方案如果不符合该项原则,那么这个政策和方案就不合法,应当修改或撤销。通过上述案例,广大的被拆迁人应当更加有信心对不公平的拆迁补偿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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