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拆迁,拆迁户由于经验、专业知识和拆迁方差距过大而签订“不平等条约”,事后想撤销的情形。此时,专业律师会告知解除或撤销协议非常困难,基本上希望非常渺茫。而事情总不是绝对的,也有拆迁方因“看走眼”而想毁约的时候。比如“当初认为高地价而准备开发,拆迁工作完成后却因为环境、政策的变化导致利用价值降低”。此时,不少地方政府就开始动起了不履行部分协议条款甚至全部不履行协议的心思。那么如何才能无责任地不履行协议呢?自然是解除或撤销合同了。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就单方出具一个告知书,甚至口头告知拆迁户协议不能履行,要求重新签订协议。
那么,政府有权这么做吗?双方签订的协议,拆迁户不能解除而政府就可以随便解除的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若没有上述情形发生,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05年,温福铁路苍南段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原苍南县灵溪镇沪山新桥小学的校舍。2005年12月10日,铁路指挥部与林茂惠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1年1月24日,苍南县政府认为铁路指挥部以自身的名义制发的建房用地文件属于越权审批行为,决定撤销铁路指挥部〔2007〕025号等建房用地的批复。2011年10月31日,铁路指挥部作出《告知书》,认为铁路指挥部与林茂惠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协议标的不符合安置条件,依法不能安置,并要求林茂惠在收到《告知书》15日内办理结算手续。林茂惠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显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由此可见,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法定理由双方都不能解除或撤销,关于此类案件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8911号行政裁定书中也认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作出的单方解除,对拆迁户享有的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履行,亦应当在充分保障拆迁户补偿安置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处理。
结语
因此,拆迁户千万不能认为政府作出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即使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也不能任意解除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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