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胎儿的法律地位,胎儿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一般主体,我国出于保护胎儿的考虑,《民法总则》以及《继承法》均规定了相关内容,《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外,《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胎儿不是法律主体,只是享有部分法定利益。
回到地拆迁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可知,胎儿是否有权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没有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时,需要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不同类型土地的补偿费用,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涉及人口数,需要根据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其他类型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因此,关键就在于腹中胎儿到底能不能算安置的人口?该问题的答案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非常重要,然而这个问题非常具有争议,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也是各地不一。根据小编的经验总结,多数地方的征收补偿方案在确定补偿对象的多少时以户口本记载为准,少数地方采取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出生的孩子也可作为补偿对象的方案。因此,被征收人要看当地的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肯定是希望获得更多补偿,因此,当被征收人的房屋纠纷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妻子恰好怀孕,此时被征收人可根据当地公布的拆迁政策进行争取。鉴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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