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某市某区的徐先生,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了大半辈子,但平静的生活被一纸征收决定打破了。
徐先生是个农民,也一直认为自己居住的是农村地区。但征收决定上却写自己的房子是国有土地,这一点他反复向区政府征收方求证,但是征收方含含糊糊的总是糊弄他,这还仅仅是其一。最重要的问题是给予的补偿非常低,根本就不能再购买同样面积的楼房。
带着种种疑问,徐先生开始向专业律师求助。经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了在征地拆迁方面最为专业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承办过程】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接到代理后选派张友伶律师和杜伟律师承办此案件。两位拆迁专家接到此案之后,看到区政府下发的一系列公告、方案,敏锐地发现其中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发现潜在的问题后,两位拆迁律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当证据陆续反馈回来,果然印证了当时律师的判断。
拿到证据后律师立马启动了针对区政府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复议做出了维持的决定。又立马提起了针对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徐先生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庭审中,我方发现,对方证据存在三个重大缺陷:
第一,该地块从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我方提出证据证明徐先生所在地块已存在一个《村镇建设用地批复》,其余的关于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应该批准的有关征收程序的前置性文件均答复不存在。
这是本次征收程序的硬伤,也就是这块地根本不是国有土地,怎么能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拆迁。
第二,征收主体存在问题
本案件中,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非区征收办。但是涉及征收公布的方案尤其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都是以区征收办的名义发布的。征收办在行政位阶上并没有独立的权责,它的身份只是政府内设办公室,根本无权发布这些方案,所以这是明显违法的。
第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假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区政府提交的9月22日做出的风险评估报告。但是却在次年9月29日进行的群众座谈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形成时间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间存在矛盾,说明区政府并没有审核这份报告。所以,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规定。
第四,补偿问题
其实,抛开程序问题不说。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还是补偿是否合理。此次旧城改造项目的补偿非常低,政府一边打着征收名义显示自己“名正言顺”,另外一方面补偿标准却没有遵循征收项目应有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农村房屋的 “畸低”补偿。当然会引起被征收人的强烈不满。
案件结果:
基于以上三点重大问题,在经过庭审一番唇枪舌战后。10月底,江苏省淮安市中院最终下达判决: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确认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淮征决0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国家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房产的保护,限制政府随意动用公共权力剥夺公民的房产。这部条例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审慎对待公民私有财产意识上仍然严重缺乏,在如此重大的程序瑕疵存在情况下,竟然能够公然进行房屋征收。目的就是不顾一切“压低补偿”。
当然,这些问题逃不过专业拆迁律师的“法眼”。通过本诉讼,我们的委托人见到了淮安区副区长和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人员,这个级别的人员是一般被拆迁人无论如何都不能随便见到的。
所以,赢得诉讼是我们诉讼的终极目的,但见到政府高级别官员同样是进行此类诉讼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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