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资阳市某机械制造企业因城市更新项目面临拆迁,企业主李先生在征收方“限时签约”的压力下,签署了一份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值的协议。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安置房产权性质,且过渡期补偿标准模糊。此类案例在资阳并非孤例,企业主因法律认知不足陷入被动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律视角解析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的撤销条件,结合最新法规与实务案例,为企业主提供维权指南。
案例分析:协议漏洞引发纠纷
李先生的企业厂房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协议中,房屋价值按重置价800元/平方米计算,远低于周边同类厂房15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搬迁补偿仅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未涵盖设备拆装、运输等实际费用;过渡期补偿标准未明确,仅约定“按政策执行”。更关键的是,协议未约定安置房产权性质,导致企业主可能面临“小产权房”风险。
法律依据:可撤销协议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47-151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以下情形可申请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欺诈或胁迫:如征收方以“停水停电”“强制拆除”等手段迫使企业主签约,或虚构评估报告、政策文件诱导签约。
重大误解:对协议关键条款(如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存在理解偏差。例如,李先生未注意到协议中“重置价”与“市场评估价”的区别。
显失公平:补偿金额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或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本案中房屋补偿价仅为市场价的53%,符合显失公平标准。
程序违法:未依法公告、评估或组织听证,违反《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15条程序规定。
实务操作:撤销协议的步骤与证据收集
证据固定:
保存协议原件、评估报告、征收公告等书面文件;
录音录像记录征收方胁迫行为(如“不签约就强拆”等言论);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市场价值报告,证明补偿显失公平。
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自知道协议内容之日起60日内,向资阳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评估;
行政诉讼:若复议未果,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案例参考:
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某建材公司诉资阳市政府案”中,法院以“征收方未依法组织听证、补偿标准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原协议并责令重新补偿,补偿金额从原协议的320万元提升至860万元。
风险提示:撤销协议的时效与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权利。此外,诉讼周期通常为6-12个月,企业主需权衡时间成本与补偿差额。建议优先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若争议复杂再启动诉讼程序。
结论
资阳企业主在遭遇不合理拆迁补偿协议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但需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与证据规则。签订协议前,务必委托律师审核条款,避免陷入“签约即被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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