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道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区鸭绿江街道田义村属下的集体土地0.30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条等规定,结合皇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皇姑区鸭绿江街道田义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规范本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鸭绿江街道田义村集体所有土地0.3022公顷(4.5330亩)。其中建设用地0.3022公顷(4.5330亩)。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为462万元/公顷。
(二)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发放征地补偿费。
(二)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本次征地不涉及农用地,无安置农业人口数,不需要社会保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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