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
老人将房屋遗赠给单位,女儿起诉要求继承父母房屋,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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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要求遗产分割

单位不同意其诉求

凌黎(化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先后于2022年去世,生前均系某单位的退休人员。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捐献给单位,并委托单位使用其留存的资金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并在去世前把银行卡交给单位工作人员保管。2024年初,年近70岁的凌黎被查出患有癌症,急需用钱进行治疗。凌黎认为,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遗产,遂将单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单位辩称,凌黎父亲虽未留有遗嘱,但生前多次表示要将其全部资产进行捐赠。现凌黎母亲已订立遗嘱,将其名下存款以及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均捐赠给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答复接受遗赠,并实际管理和支配其银行卡,送其就医并安排了所有丧葬事宜,故该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范围。因此单位不同意凌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为女儿设立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而父亲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母亲生前留有遗嘱,现双方当事人均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对于其遗产部分,应当按照遗嘱内容予以执行。因此单位和凌黎均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其中凌黎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单位占四分之三的份额。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积极组织调解,发现双方对房屋的处置均有各自的立场。单位表示希望在案件结束后将涉案房屋改造成纪念场所,而凌黎则表示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

诉讼中,凌黎主动联系法官,表示起诉的主要心愿就是能在房屋中继续居住,为此可以适当放弃房屋折价款。法官遂与单位联系,询问能否为凌黎在涉案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保障其有生之年的居住。

在法官组织多次协商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单位所有,单位同意为凌黎在房屋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用于就医诊治。凌黎也将父母留存的所有手稿、书籍均捐给单位。

法官:法律应有人情之暖

情、理、法从不是相互冲突、对立。本案中,若生硬运用法律规则进行审判,将房屋按份分割,则案虽结,事未了。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还可能影响凌黎的后续治疗,并产生不必要的诉累。而在涉案房屋中为凌黎设立居住权,并直接将凌黎对房屋拥有的份额转化为折价补偿款,不仅是“雪中送炭”,还保障了其有生之年在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权益和占有使用权益,使其老有所居。同时也令单位直接获得了完整的不动产产权,有利于单位后续对该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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