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6日,张三和开发商A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新城340万元,张三依约支付了购房款。
该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7月31日。到了约定交房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向业主提供了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也就是俗称的四方验收报告)
2、《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单》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5、《北京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但是张三认为开发商没有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并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开发商认为他提供的上述文件则已经证明他能够合法交房。于是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为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此为在北京市范围内交付新建房屋的法定条件,而开发商A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已符合上述条件。
故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计算逾期交房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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