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
以江苏徐州某楼盘为例,什么样的虚假宣传内容才能视为合同条款?
更新时间:4 年前阅读:

2019年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张三看到一倍公司开发的一倍楼盘一期预售广告,宣称“一倍楼盘"将建设“下沉式广场"等配套设施,在沙盘、宣传视频、宣传单上都显示有“2千平米下沉式广场"、“3千平米游泳建身会所"、“6万平米法式御景园林"、“20万平米繁华商业"等内容,张三因为这些宣传而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总价为45万的房屋。最后交房时却并没有这些设施。于是将一倍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虚假宣传的违约责任。

法庭认为

首先,在涉案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一倍公司在售楼处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展示沙盘对“下沉式广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效果进行了形象的描述,同时在宣传单、网站中采用“2千平米下沉式广场"、“3千平米游泳建身会所"、“6万平米法式御景园林"、“20万平米繁华商业"的文字描述对各配套设施的建设面积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并配有效果图,故上述宣传资料符合“说明和允诺应当具体明确"的条件。其次,一倍公司在没有报批工程规划建设前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不实宣传,致使买受人相信该小区将会建成“下沉式广场"等配套设施,引诱买受人购买该小区房屋,而小区的整体环境、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往往对买受人是否购房以及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综上,能够认定一倍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对“一倍楼盘"配备“下沉式广场"等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构成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一倍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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