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却迟迟不给房不给钱,甚至单方面撕毁协议?四川达州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签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竟会陷入这样的困境。
2021年,王先生的房屋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收。2024年2月,他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获得20万余元拆迁款。事后他才从邻居处得知,自己的补偿明显低于合理标准,关键征收补偿项目被无故遗漏。无奈之下,王先生委托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这份显失公平的协议。
类似的遭遇在拆迁过程中并不少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法律又是如何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
在山东菏泽,孙先生的故事更令人揪心。2016年,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搬迁回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给予140平方米的安置房及相应补偿。孙先生一家很快搬离原住所,一住就是六年。
2022年,当安置房已建好即将交付时,征收部门突然拒绝交付房屋,声称协议有误需要重签。在孙先生拒绝后,征收部门竟直接下达了《解除协议书决定书》。年事已高的孙先生被迫走上法庭,最终法院撤销了这份不合理的解除决定书。
律师分析:
四种法定情形:你的协议可以撤销!
法律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协议并非“一签定终身”。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1. 协议显失公平
如王先生案中,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或周边市场价格,遗漏法定补偿项目,使被征收人遭受重大损失。
2. 存在欺诈、胁迫
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半夜骚扰、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逼迫签字。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
3. 主体资格不合法
常见情形包括:
无代理权人代签(如子女擅自代父母签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未经追认的协议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4. 征收行为违法
若房屋征收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相应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失去合法基础。
突破性判例:非协议当事人也能维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贵州省凤冈县某工贸公司案开创性地确立了“利害关系人撤销权” 规则。
某工贸公司将厂房出租后,县政府却将数百万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承租人。该公司提起诉讼后,两级法院均判决撤销补偿协议。法官明确指出:当行政协议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
这一判决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非签约主体提供了维权途径。
维权指南:撤销协议三步走
1. 及时取证固证
收集协议原件、补偿标准文件、房屋权属证明;遭遇逼签时,尽量录音录像;保留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
2. 注意诉讼时效
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期将丧失胜诉权。
3. 选择专业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协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律师忠告:签字前必查三事项
主体是否适格:核对签约方是否为法定征收部门,拒绝与拆迁公司等非法定主体签约;
条款是否完整:确认协议包含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及地点、搬迁期限等核心条款;
补偿是否公平:对比周边市场价格,核实是否包含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法定项目。
当白纸黑字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时,记住:法院的撤销之诉,是你守护家园的最后利器。维权的道路上,每一份坚持都是对公平的丈量,每一次抗争都是对正义的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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