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
自己建的房屋,遇拆迁房屋拆迁款却被别人领取 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4 年前阅读:

张先生最近很郁闷,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房屋和厂房却是为他人做嫁衣,在遭遇拆迁后补偿款全让别人领走了,诉至法院却得不到法院支持。如此咄咄怪事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房屋拆迁案情:

在2016年,张先生与本村村民李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李先生的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先生。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土地证仍是李某的名字,后为生产经营,张先生建了13栋房屋(包括6栋房屋和7栋房屋),并钻探了一口井。到了2018年该开发区进行拆迁,因为土地使用权登记者是李某,李某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张先生认为李某拿走了本应该给属于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可是去找拆迁方和李某理论,双方竟然互相踢皮球:拆迁方说自己已经发过补偿款了让张先生去找李某;而李某却说补偿款时拆迁方给自己的,让张先生去找拆迁方。无奈之下,张先生诉至法院,哪知道却被告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无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至此,张先生真是不知如何是好了,不能坐视多少年的苦心经营打水漂。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张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拆迁律师办案:

京云律师事务所分析了案件情况并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认为不该在房屋所有权和合同有效性方面和对方纠缠不休。想获得法院支持,应当简单明了的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为宜,因此代理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京云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办案结果:

法院在总结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原告张先生与李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由于自身经营的需要在土地上自建的办公室、房屋、厂房、水井等设施,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合法建筑。开发区拆迁项目征地,上述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款被李某收取,没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之内,返还原告张先生所建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款共计XXXX元。

拆迁律师建议:

征地拆迁中涉及较多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具体案情的基础之上制定正确的诉讼策略是获得胜诉的关键。切忌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贸然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若当事人自己擅自将案件引入死胡同之后再想请律师,往往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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