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和借名人约定由实际购房人进行出资并享有产权,由借名人出面购买房屋的行为。出现借名买房行为的原因多为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简便手续、减少税费、争享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原因。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经常会出现名义产权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之事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纠纷,近期京云律师事务所就受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结合案例我们看看借名买房,房屋拆迁利益该如何分配?
案例
由于房屋购买政策上的限制,王某和有购房资格的秦某约定,由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一处26号房屋并享有实际产权,秦某出面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成为该房屋名义产权人。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家人占有、使用、出租、收益。五年后,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名义产权人秦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
1、停产停业补助系以王某出租房屋的承租人营业执照取得,故停产停业补助应归王某所有;
2、因涉案房屋由王某实际使用,且系王某交由征收部门拆除,故搬家补助费及空调、热水器移机费应归王某所有;
3、根据征收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搬家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给予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期房安置周转费,因双方对上述奖励补助的取得均有贡献,考虑到配合征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期房安置周转费归王某所有,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由双方予以分割;
评析
由此可见,如果借名买房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是要根据双方的“贡献力”来分配拆迁利益的,该“贡献力”包括:出资、居住、实际经营管理、参与房屋拆迁程度等等因素决定的。在该案中该房屋系由王某出资借用秦某名义所购买,双方借名购房的共同行为系征收利益取得的基础,故征收利益应当由王某、秦某共有,由法院综合双方贡献程度酌情判定。
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则实际买房者就会遭遇很大的损失。在实践中也确实发生很多当事人不注意保存双方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录音、收据等证据,最后到了法院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借名买房并不是律师建议的做法,但是如果真的无法避免,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存下列证据:
第一,双方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虽然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对于名义产权人还是有约束力的。
第二,购房款支付证据:账单、存折、取款回单、发票等。
第三,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相关缴纳费用发票:有线电视费、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的收据、发票等。
第四,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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