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偷偷将孩子名下房产无偿过户并出售,孩子却不知情!”——这是2023年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法院判决:监护人无权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赠与合同无效,需赔偿损失。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案例,揭秘父母擅自处分财产的法律风险,教你如何维权!
房产是怎么被 “偷卖” 的?
案件时间线:
2007年:小王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
2016年:父母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归小王个人所有(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个人所有)。
2016年12月:父亲王先生利用监护人身份,伪造小王签名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2017年1月:王先生以1160万元出售房产,钱款转入个人账户。
2023年:小王查询房产信息时发现真相,立即起诉父亲。
关键证据:
法院离婚判决书明确房产归属;
赠与合同签订时小王已满14周岁,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但未签署任何文件;
1160万元售房款未用于小王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
法律利剑出鞘
法院判决核心逻辑:
监护人职责的法定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声称"卖房为女儿留学",但无法提供任何留学费用支出证明,且1160万元全部流入个人账户,明显超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范畴。
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144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5条补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小王签订赠与合同时已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涉及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处置,既非纯获利益行为,也未得到小王事后追认,更未经过法定程序(如法院特别程序批准),因此自始无效。
财产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明确财产损失计算方式:"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先生存在主观故意,且1160万元为房产出售时的合理市场价,故判决全额赔偿。
维权攻略
第一步:立刻固定证据
收集房产登记信息(证明房子原本在孩子名下)、处置记录(买卖合同、过户凭证);
保存与监护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让对方承认处置行为;
若有法院此前的财产归属判决(如离婚判决),务必留存原件。
第二步:向公证处或房管局投诉
如果是通过虚假公证、隐瞒情况办理的过户,可以向公证处投诉撤销公证,或向房管局投诉要求撤销过户登记(若买房人是恶意的,房管局可依法撤销)。
第三步:及时起诉,追回损失
起诉请求:确认处置合同(赠与、买卖、抵押)无效;要求监护人赔偿损失(房款或房产价值);
时效提醒:诉讼时效是 3 年,从发现财产被处置之日起算,别因 “顾念亲情” 拖延,错过时效可能追不回损失;
特殊情况:如果孩子未满 18 岁,可由另一方监护人(如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
法律警示
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应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不得擅自处分财产;
《民法典》第35条明确监护人职责边界。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
未成年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127条强调监护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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