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能不签协议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不签订补偿协议,但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有一个公式可以计算,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其实,公式里头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所以,有时候即使你的房屋被拆,然后路已经在修了,但是你的补偿款可能还没到。不过,这不是没有了,而是还没确定好。
还有一个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这个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而户均安置面积,就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也是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最后,要是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比如说实际给少了的话。在这种时候,也别太着急,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护权利:
1、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避免因为签了会造成违约而遭受损失。
2、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如果遇到拆迁不合理的情况是可以不签订协议的,如果有纠纷的话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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