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后,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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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汕头市金平区某旧城改造项目引发争议:被拆迁户陈某在签订补偿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周边同类商铺均获得此项补偿。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合同条款。这一案例折射出拆迁补偿合同变更的普遍困惑: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修改空间?法律如何保障双方权益?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双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151条,拆迁补偿合同变更需满足两大路径:

协商变更: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修改条款。例如,汕头市龙湖区某项目因规划调整,拆迁方与被拆迁户协商将货币补偿改为产权调换,并签订补充协议。

法定撤销/变更:存在以下情形时,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

重大误解:如误将"临时安置费"理解为"永久安置费";

显失公平: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市场价(需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认定);

欺诈/胁迫:如拆迁方伪造征收公告,或以断水断电威胁签约。

案例延伸:2024年汕头中院审理的"濠江区某工厂拆迁案",法院因拆迁方未公示评估报告,认定被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判决变更合同并追加补偿款。

二、汕头地方性法规的特殊要求

《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2条明确:

补偿方案需经市住建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合同可主张无效;

产权调换房屋需符合"就近安置"原则,超出合理通勤距离(如跨区安置)的,被拆迁户可要求调整。

实务建议:

签约前核查征收公告、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公示;

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证明非自愿签约;

变更请求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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