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义乌街道办强拆案:法院如何判定行政行为违法?
更新时间:2 天前阅读:

2025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义乌市黄江英诉街道办强拆案作出再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这起持续十余年的纠纷,暴露出基层行政执法中程序失范的深层问题。本文结合《行政强制法》与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解析法院认定违法的关键依据。

一、案件核心争议:程序违法如何铸就败局

(一)未履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强拆需以“补偿到位”为前提。义乌街道办在未与黄江英达成补偿协议、未足额存入补偿资金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厂房,直接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的规定。

(二)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浙江省高院(2015)浙行终字第329号判决明确指出,街道办负责人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庭应诉,构成“程序重大瑕疵”。这一细节成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切入点。

(三)选择性执法与证据灭失

黄江英案中,街道办仅拆除其厂房而保留其他企业建筑,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正、公开”原则。此外,强拆过程中未对室内物品进行公证保全,导致后续赔偿无法核算,法院据此判定行政机关未尽到“证据固定义务”。

二、法律适用:从实体违法到程序违法

(一)《行政强制法》的严格约束

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需满足三项条件:

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机关已进行催告并听取陈述申辩;

强制执行决定已送达当事人。

义乌街道办在未完成上述流程的情况下实施强拆,直接触发《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程序违法撤销”条款。

(二)最高法2025年司法解释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首次明确:

“行政机关强拆造成室内物品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颠覆了传统“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义乌街道办因无法提供物品清单,被法院判决赔偿黄江英家具、设备等损失共计127万元。

三、合规启示:行政强拆的“三道红线”

补偿资金专户监管:参照南京江北新区模式,将补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全过程公证留痕:从催告通知到物品清点,引入公证机构参与,避免证据争议。

负责人出庭常态化: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年度考核机制,倒逼程序规范。

结语

黄江英案的判决,标志着司法实践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型。行政机关唯有严守法定程序,方能规避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400-8816-088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地铁线路: 2号线北京站B(东北)口出,1号线C(西南)口出

公交线路: 1路、52路、142路8站北京站口东站下车;20路北京站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