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并不陌生,很多时候,当房屋面临拆迁时,若在一定期限内未与拆迁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则很有可能收到拆迁人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建,要求限期拆除。当我们收到拆违通知后,一定不要慌张,先要弄清楚以下几点情况:
1.作出拆除通知书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责令停止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拆除。但在实践中,城市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也可以做出拆除通知,但例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是不具备查处违法建筑的权力的。因此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我们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弄清楚作出该通知的主体是否在法律上有相应的职权。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实践中行政主体在作出拆除通知时,很有可能出现随意适用法条的情形,我们要知道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该通知的依据不尽相同,比如县级以上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的则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因此如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出现适用法律错误如“张冠李戴”等情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事实调查不清
实践中行政机关通常以无证为由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继而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但很多时候并未经过合法调查程序,比如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①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建造年代比较久远,不适用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
②本人符合建房条件也向相关部门申请,但迟迟未批复;
③已缴纳罚款,可通过采取改正措施在期限范围内消除影响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绝对不是行政机关一纸文书就能认定的。
在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有个简单的了解之后,我们在碰到拆迁时,要做到心里有数,在事实的基础上,要坚持自己的看法,坚定的自己的立场,争取本就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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