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南京的拆迁政策如何影响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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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南京江北新区发布《产业科技创新港一期项目征收公告》,首次引入“区片综合地价动态调整”机制。本文结合《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析新政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征拆双方利益平衡。

一、权利保障:从“补偿标准”到“全过程参与”

(一)补偿标准的精细化

根据宁政规字〔2022〕4号文,南京实行“市场评估价+区位补偿价”双轨制:

房屋价值补偿:由三级资质以上评估机构按周边同类房产市场价确定(如鼓楼区住宅评估价达3.2万元/㎡);

区位补偿价: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按地段分级给予额外补偿(如江南六区一级区位补偿标准为1500元/㎡)。

(二)程序权利的强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置:征收项目需经街道办、社区、居民代表三方听证,评估报告作为政府常务会审议要件;

评估机构选择权:被拆迁人可从业主委员会推荐的5家机构中投票选定评估单位;

复核与鉴定机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复核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界定:从“被动配合”到“主动履约”

(一)签约期限的刚性约束

南京新政规定:

住宅房屋签约期为公告发布后45日,逾期未签的,补偿标准下浮5%;

非住宅房屋签约期为30日,逾期未签的,取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腾房义务的严格履行

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需在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腾空房屋,逾期每日按补偿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

三、创新机制: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

(一)房票安置的灵活选择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票”组合方式,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抵扣新房款,抵扣部分免征契税。2025年江宁区试点中,房票使用率达78%。

(二)违约责任的双向约束

行政机关违约:未按时支付补偿款的,按LPR的1.5倍支付利息;

被拆迁人违约:恶意拖延腾房的,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结语

南京拆迁新政通过“补偿标准化、程序透明化、责任明确化”,构建起征拆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框架。被拆迁人需在享受更高补偿标准的同时,严格履行签约腾房义务,方能实现“和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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